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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条码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发生变更?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8 09:02:22

每年的腊月二十三以后,人们便开始在家中里里外外进行大扫除。随着年底“大扫除”,全家人也将扔掉旧“标签”,给自己换上新“标签”,即人们常说的除旧迎新。其实商品上的中山条码也一样,需要根据客观条件和情景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新的环境下“除旧迎新”。

关于商品条码的知识大家也很熟悉了,但是很多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时,还是会有疑问,例如商品的包装或名称发生变化时,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变更?商品条码究竟在哪几种情况下需要发生变更呢?

标识信息的文字描述发生变化

标识信息是指商品的名称、品牌或商品相关的说明性文字,当这些因素发生改变时,且这种改变对商品供应链管理和销售情况产生影响时,企业就需要为改变后的商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不再使用旧的商品条码。

商品名称或品牌变更的过渡期

与上文不同的是,这里虽然也需要商品名称或品牌发生变化,但该变化需要经过数个阶段才能完成。在这个阶段内,会出现新旧品牌共存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为新品牌的商品印制新的条码。

商品包装使用新语种

商品的受众人群往往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因此,当厂家在新市场上投放商品时,需要考虑使用不同语种的受众人群。为了适应不同国家、地区对语言的不同需求将商品包装上的描述改为另一种新语言,这时也需要为采用新语种的商品印制新的条码。

商品包装的多语种组合

当厂家的目标市场发生变化时,需要改变产品包装上的语言组合。如三种语言A、B、 C同时出现在一种商品包装上,而A、D、E同时出现在该种商品的另一包装上,并且这两种不同包装的商品在它们的目标市场中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种商品的两种包装需使用不同的条码进行标识。

商品发生重大变化

商品发生重大变化是指:质量发生变化、配方发生变化、名称发生重大变化、包装尺寸变化大于20%、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当商品一旦发生这些变化,并影响到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购买意愿及其在供应链中的管理,就应该为发生变化的商品印制新的商品条码。

怎么样,关于商品条码的“除旧迎新”,您明白了吗?希望大家都能够抛弃旧的烦恼,迎接新的希望,开开心心过大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保健品、卷烟;  (二)药品、医疗器械;  (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  (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  (五)汽车零配件。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  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  第十七条 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十九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  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  (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  (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  (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  (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保证商品条形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即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代码,或者说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种商品项目。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品种、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的商品只能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 

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我国目前在国内推行使用的也是这种商品条形码。EAN商品条形码分为EAN-13(标准版)和EAN-8(缩短版)两种。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2代表中国大陆,693代表的是中外合资,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条白空。

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颜色。 EAN-8商品条形码是指用于标识的数字代码为8位的商品条形码,由7位数字表示的商品项目代码和1位数字表示的校验符组成。

在超市商品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商品贴的都是69开头的条码,有人问,这是什么意思。这是因为我国加入了(GS1)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的条码前缀是690-691开头,以这些前缀码开始的厂商识别代码都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和管理的,也就是说用这些前缀码的商品,都是有中国企业申请的条码。

69条码属于商品条码,主要是指EAN13条码,接下来给大家演示下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批量生成69条码的步骤:1.在条码生成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中,点击“添加”,选择要导入的数据库类型,点击“浏览”,选中要导入的Excel表,点击测试连接-添加-关闭。

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一维条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选项卡中,设置条码类型为EAN13。

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编辑-确定,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

设计好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或者文件-打印预览,查看预览效果。

以上就是有关69条码的介绍及批量制作。注意:条码生成软件编辑界面不会实时变化,如果想要查看批量生成效果,可以点击打印预览按钮进行查看。条码生成软件支持多种条码码制,这里就不在一一演示了,感兴趣的用户,可以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自己动手操作。想要了解更多条码生成软件的操作技巧,可以到条码生成软件网站查找相应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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