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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EAN-13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7 08:24:19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请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这句话上加盖公章)。2、汇款凭证复印件3份。3、中国商品中山条形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4、公章5、《中国商标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6、注册完成:对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原版胶片。条形码有多个优点:A.输入速度快,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B.可靠性高,出错率低C.采集信息量大D.灵活实用,既可以单*使用,也可以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实现自动化管理。E.条形码标签易制作申请流程1、准备资料:(商品条码申请表格)2、缴纳费用:40元每个3、提交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营业执照4、初审阶段:申请表格5、核准阶段: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通知。6、注册完成:对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会员卡。所需时间;10-15个工作日、加急:5-7个工作日所需材料;个体(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所需办理项目:1、条码证书2、条码卡(可登陆中国物品编码录入产品信息)3、条码胶片(按需要办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中山条形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EAN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

一、申请注册商品中山条形码厂商识别代码的条件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行为完全是自愿的。

二、申请注册程序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二)商品条码的注册的程序:

一、EAN-8商品条码注册的条件根据GB12904《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企业可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EAN-8商品条码。申请EAN-8商品条码时,企业应先办理注册EAN-13厂商识别代码或同时办理。1.企业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注册登记表》,并提供使用缩短码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设计样张。2.企业可将上述1的材料交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并向编码中心交纳相关费用。3.初审合格后,分支机构将材料上报到编码中心。4.编码中心收到分支机构上报材料和相关费用,符合要求的,由编码中心统一分配EAN-8商品条码。申请人获得由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通知书》,申请结束。

企业注册EAN-8商品条码时,应向编码中心交纳一次性加入费400元。以后再申请EAN-8商品条码时,不再另收此项费用。

(三)UPC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

当企业的产品出口到北美,并且销售商指定使用UPC条码时,企业可以申请UPC厂商识别代码,并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向美国UCC组织办理。申请费用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当企业已获得EAN厂商识别代码,再申请UPC厂商识别代码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第二种:当企业没有获得EAN厂商识别代码,而只申请UPC厂商识别代码,应交纳的费用如下:注:UPC会员费*是按当日人民币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交纳。

已经被注销的条形码依然“活着”,产自上海的服装使用的却是青岛企业的条形码……山西省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城两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品条形码也有“盗版”。

9月14日,省质监局稽查分局会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山西分中心的条形码质检人员,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店及另一家超市的商品条形码标注情况进行了检查。条形码质检人员当场使用商品条形码检测仪,对40余种商品进行了抽检,发现商品条形码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美特好超市迎宾店销售的上海杰作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挎包和夹包上的条形码,经查都是已注销的条形码;上海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总代理的汇龙抽带运动裤上的条形码,其使用单位应是青岛的一家企业。针对上述情况,质监部门将依据有关商品条形码管理规定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我国加入WTO后,商品条形码在市场经济中显得更加重要,无论是进出口商品还是国内销售商品都要在商品的外包装或商品上标注该商品的条形码,一品一码。在超市以及大型商场,商品条形码是商家进行贸易决算的知读码和单一商品的识别码,可以说商品上如果没有标注条形码就无法进入超市和大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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