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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Code-39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7 08:52:04

中山条形码作为商品流通的“身份证”,因其经济、适用、高效,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应用。条码应用领域也从零售业向物流、医疗、食品追溯、电商、建材、汽车等领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零售业也从传统的超市结算即线下实体商店向网络购物、移动商务发展。条码是商品在全球自由流通的唯一“身份证”,拥有它的商品就可以凭“码”走天下。

一个商品上印制的条码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领域应用都能被正确识读,其印刷质量必须符合条码标准要求,即符合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

一、符合代码唯一性要求

标准规定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被视为不同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

二、符合标准对空白区要求

标准规定空白区的颜色与空的颜色相同,左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11个模块宽度,右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7个模块宽度。包装设计师不应只重视包装的视觉美观,因设计不当造成条码质量不合格。

三、符合标准对条码光学特性要求

条码的条要求深颜色,空要求浅颜色,深颜色的条和浅颜色的空,反射光线反射强度会很大,以便于扫描条码,提高首次识读率。有的包装设计师设计的深条、浅空是对的,可忽视了有些包装材料是透光的,如塑料包材上设计的浅空,但因塑料透光造成浅空的反射光强度不够,达不到标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包装材料无法满足条码光学特性要求,如上述塑料包材、镭射包材、牛皮纸制作的瓦楞纸箱、精编袋包装等,用作条码载体很难保证质量。

四、符合标准对条码可译码度要求

可译码度是指条码符号条空尺寸偏差测量值与最大允许偏差值接近的程度。在条码中,两条两空的宽度表示1位数字值,在印刷过程中不同的印刷设备、印刷压力、印刷物材质、油墨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影响条码的条、空宽度,有些材质印刷后还要有复合等二次处理过程才能出最终产品,上述因素会达不到条码标准对可译码度要求,可译码度不合格的条码在扫描时轻者会降低首次识别率,重者不能识读,严重的会出现误读的发生。

五、符合标准对条码参考译码要求

条码两条两空的宽度对应其下方的数字字符,有的条码符号因可译码度低(印刷误差大)或设计等原因造成识读设备读出的数字信息与下方标示的供人识别字符不一致现象,即出现误读,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条码作为商品在全球流通的“身份证”,只有确保条码印刷质量才能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万众瞩目的高考即将拉开帷幕,专家提示:考生证、考试用条形码是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的证件和物品。考试用条形码记录了考生参加考试所在的考场、座位号等信息,考试时,考生须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客观题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上。班主任提示:考生拿到考生证、考试用条形码后,要认真仔细核对上面记录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有疑问或错误,须立即反映。考生提示:考试的前一天,考生在临睡前应该将考生证、身份证和考试用条形码放进考试专用袋。转天出门前应该再次确认是否已经带在身上。

班主任提示:考生在考试的前一天,应把考试用品(钢笔、签字笔、填涂答题卡用的2B铅笔、橡皮、手表等)都准备好,最好将文具用品准备双份备用。考生出发前,家长应再次提醒考生带齐考试证件和用品。考点提示:接到试卷后,要按照要求将本人的准考号和姓名正确、清楚地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并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处粘贴考试用条形码,切勿遗漏。根据规定,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监考员提示:考生拿到试卷后,还要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有无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问题。如发现有上述情况,应立即反映。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字符组成的标记,它表示特定信息,专供机器识读的一种特殊符号。

在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条形码广泛用作商品标志,大大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尤其在推动对外贸易方面,条形码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前考试出现的条形码问题:

1、条形码折皱中山条形码在贴的时候不小心或者在学生答卷的时候不小心折了,这样就要看是怎么折的,折的严重吗,如果是垂直于黑白竖条折皱的话,完全不影响使用条码扫描枪扫描;如果是平行于黑白条只要皱的不是很厉害,就没有问题(不过这样看他们用的扫描枪质量好不好了),如果皱的很厉害的话,假如,看上去黑白条都重合了,条码扫描枪是扫描不上的,不用担心会条码枪会把扫描成别人的信息了,如果条形码下方还有数字的话,扫描不上也可以手工录入。

2、条形码损坏因为考试用的条形码都是打印在普通铜版不干胶标签上的,这种不干胶纸容易撕破,所以条码损坏也是很常见的问题。考试卷上都是使用的一维条码,这种条码只要有横着一组能够完整,对条码扫描枪来说就完全没有问题,条码下方的数字或者名字等只是给人眼看的,对条码扫描枪来说它就是个未知数,只要条形码不缺少任何一个黑的或者白的竖条,就没有问题,如果横着即使去掉十分之九都没有问题,所以说坏掉一个角或者一小块,一般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各位考生和家长也不需要太过于紧张。

代码的编制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整体应用。在编制零售商品代码时,应遵守唯一性、无含义性、稳定性三个原则。

1、唯一性原则

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性。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2、无含义性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

3、稳定性原则

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代码的编制

独立包装的单个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

独立包装的单个零售商品是指单独的、不可再分的独立包装的零售商品。其商品代码的编制通常采用13位代码结构。当商品的包装很小,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之一时,可申请采用8位代码结构:1、13位代码的中山条形码符号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2、商品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2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2时;3、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cm的圆柱体时。

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

1、标准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是指由多个相同的单个商品组成的标准的、稳定的组合包装的商品。其商品代码的编制通常采用13位代码结构,但不应与包装内所含单个商品的代码相同。

2、混合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是指由多个不同的单个商品组成的标准的、稳定的组合包装的商品。其商品代码的编制通常采用13位代码结构,但不应与包装内所含商品的代码相同。

3、变量零售商品的代码用于商店内部或封闭系统中的商品消费单元。在此不详细说明。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中山条形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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