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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药品条码的优势和应用

作者:中山辉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2 08:05:09

条码识读设备是用来读取中山条码信息的设备。它使用一个光学装置将光照射到条码符号上,光线在反射回来后,被光电转换器接收并进行光电转换产生模拟电信号,信号再经过放大、滤波、整形,形成方波信号,再由专用译码器翻译成相应的数据信息。总体来说,条码识读系统是由扫描系统、信号整形、译码三部分组成。

条码识读设备一般不需要驱动程序,接上后可直接使用,如同键盘一样。从扫描方式上可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

条码技术是物流自动跟踪的最有力工具,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因为条码技术具有制作简单、信息收集速度快、准确率高、信息量大、成本低和条码设备方便易用等优点,所以从生产到销售的流通转移过程中,条码技术起到了准确识别物品信息和快速跟踪物品历程的重要作用,它是整个物流信息管理工作的基础。

物流管理中的数据采集物流管理中对数据采集的要求非常高,几乎涉及到物流的每个环节。由于市场多样性的需求和多批次、少批量的客户订单使得生产线不可能只生产一种规格的产品,而要充分发挥生产线的生产能力来生产不同规格与配置的产品。生产线每个工位的上料区放满了原材料和配件(不同供应商提供),生产工人使用条码无线数据采集终端(以下称手持终端)后,保证了生产工人按照生产计划,于不同时间段生产的不同产品在各个加工装配环节都有数据记录,并以此确认整机号码与各部件号码的对应关系,以追索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的供应商责任和数据查证。

在仓库中,物品频繁出入仓库、快速响应使作业交错传递,仓库容量优化也要求物品的合理摆放。如此庞大的信息量使得仓库人员的操作必须符合流程规范,也必须使用手持终端完成准确、及时、交互的操作。在运输过程中,条码技术也非常重要。运输在物流中的概念不能仅仅理解为把产品送达客户的在途过程,而是理解为一个从供端开始到需端结束的物流循环中,每一个环节到下一个环节上所发生的物质、信息的转移,都要有数据记录。如物料从材料库到生产线,库管人员要扫描记录物料信息、生产主管也要扫描记录;物料从生产线到工位,生产主管要扫描记录、生产工人也要扫描记录;包括下生产线、入产成品库、至零售商和最终到达消费者的物流状况都要扫描记录,使得企业物流与信息流始终一致流动,达到企业在线管理控制资源的目的。

在数据处理方面,条码技术并不是孤立地被使用,它是结合企业的ERP、MRPⅡ、SCM、MIS等信息系统同时完成对物流的确认、跟踪和控制。条码作为一种数据采集工具,在有大量数据产生的采集点上保证了数据的准确、快速,减少人工差错,实现标准化作业。但所采集的数据如果没有好的软件系统支持和使用,就不会成为企业各级管理者手上有效的资料,更不能为管理者做出生产控制、销售决策和市场分析提供有力的数据依据。就目前企业应用来看,国际知名管理软件公司的产品都做好了与中山条形码的接口,有的软件公司还与专业条形码厂商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世界500强企业多数也与国际条码厂家如Symbol、Zebra签有全球供货协议。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目前一些国内企业通过出国考察和参观国内优秀企业等商务交流发现,国内外优秀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线、仓库管理、配送中心、分销零售等各个方面都充分应用条码技术。因此,有些企业就简单地认为只要上了条码设备与相关技术,本企业的管理就完善了、流程就优化了、成本就降低了、利润就增加了,这种看法是有偏差的。企业应用条码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重视财务基础物流的准确、及时性要求反映的是企业对资金流的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宏观控制的最基本手段,没有会计核算意识和会计核算流程的企业不是经济驱动企业。如果企业没有健全的财务体系,肯定对财务和宏观资源管理不甚清楚,那么条码这种微观的单体物流数据采集技术对企业来说也就失去了意义。

2.重视管理流程好的管理软件是对企业资源的优化、对业务流程的重组、对组织结构的改造和对管理操作的标准化。不能把条码作为孤立的系统来看待,更不能认为使用上了条码就大功告成。在每一个业务流程中、在每一个物流数据采集点,条码数据采集技术的应用必须与优秀的管理软件相结合,只有管理软件充分发挥出数据管理的作用,条码技术的应用才会成功。

3.重视IT部门IT人员是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具体实施人、维护人、信息技术设备的监控人,也是企业与信息技术供应商之间的联系桥梁。没有IT人员,企业就不能有效地吸收、消化、实施和应用条码技术,也不能把握条码技术在物流各个环节中的使用。

从重视数据促条码应用现代物流的目的是提高企业效益,亦即通过经营重要资源的时间(快速送达)、物流质量(优良的运输、无差错运输)、备货(所需要的商品和数量)、信息(在库、断货、运送中心信息、送达的信息)等物流品质的提高,从原材料的调动开始到商品的生产以及送达最终顾客的过程,降低整个过程中的物流成本,来实现企业的高收益。数据产生在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条码正是解决了企业对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有效收集的问题,是企业进行内部管理和外部协作的数据来源基础,也是连接企业供应链的上下环节中数据传递的纽带。没有基本的数据流,企业的生产、销售、管理和控制一定是模糊的、混乱的、没有数据依据的。条码技术正是应用在采集基本数据的地方,并记录下物品的价值转移实现过程。应用条码技术采集数据准确、省时、节约劳动、提高效率的特点,又利用无线通信技术大范围移动、实时数据传送、网络无缝覆盖的优点,从而完成企业对物流过程的控制,帮助企业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的目标。

现在,很多商品如食品、饮料、书籍、彩电、冰箱等,包装上都印上商品中山条形码(也称为“条码”)。那么,商品条形码有什么用呢?可以说是商品的“户口”或“身份证”。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尺寸和颜色有一定规定的“条”、“空”及对应数字字符“码”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条”与“空”分别由深浅不同,而且满足一定光学对比度要求的两种颜色表示。“条”为深色,“空”为浅色。这种“条”“空”和相对应的字符“码”代表相同的信息,前者供扫描器读识,后者供人直接读识或者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

商店在进货后,将商品条形码数字与该商品的价格、企业名称等信息输入数据库。在购买商品时,只要输入条形码的信息,计算机就可以一下子找到该商品了。条码有两大类:EAN条码和UPC条码,我国目前所用的多为EAN条码。EAN条码的标准版有13位标识数字,而缩短版只有8位标识数字。标准版的13位数字中,前几位是由前缀码和厂商代码组成,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管理和分配。

我国的前缀码为690、691、692,美国和加拿大为00-13,日本为45、49,香港为489,台湾为471等等,这对辨识商品产地是有很大作用的。同时,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不同价格的商品不能用同一代码。因此,在设计编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

商品使用条形码的好处不仅是防止假冒,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提高了购买商品后的结算速度和准确度,能够降低商品成本,增加效益。如国家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你发现印刷质量有问题,例如:印刷模糊粗糙、条空锯齿状抖动、条的颜色使用红色等,那么这个商品条码就有可能是冒用的,那这个商品也就有可能有问题了。条码、条码软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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